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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档案利用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6-08-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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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征),经市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档案,应由市统战部或外事部门正式介绍,并经市档案馆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利用。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经有关部门介绍,市档案馆同意,方可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