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九江地方历史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为全面反映九江历史面貌,丰富馆藏资源,进一步改善馆藏结构,有效抢救、保护和利用各种珍贵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把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本馆现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本区域内各历史时期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市相关档案资料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二、征集范围
1、社会变迁图片资料。反映九江各行各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历程的图片资料;九江各个时期在社会、经济、民生等各个方面所取得成就的图片资料;各个时期城镇、农村的变迁,特别是能够反映城市建设新旧变化的图片资料。
2、历史档案资料。反映九江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自然资源、天文地理、民族民俗、宗教、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照片、音频影像、实物等),特别是近现代手工艺和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
3、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九江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等,以及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4、名人档案资料。一是建国前后在九江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契约、墓志、碑文或拓片及声像资料等;二是建国以来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国外国际领导人、著名华侨等到本行政区域内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三是建国以来曾任九江党政军、人大、政协等班子领导的个人照片和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四是曾荣获全国和省级先进、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档案资料。
5、重要史志资料。反映九江各历史时期地区的、行业的、专业的、专题的和典型基层单位的各种史志、大事记等资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编史修志的重要成果资料的油印或铅印件。
6、重大历史事件与自然灾害档案资料。各历史时期发生在九江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音频影像、实物等档案资料。
7、风土人情档案资料。反映九江地形、地貌、气象、物产资源和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名胜古迹、奇闻轶事、族谱等各种文字、书刊、图片、音频影像等资料。
8、其他反映九江历史和有关参考价值的各种资料。
三、征集办法
档案征集的方式主要有接受移交、捐赠、寄存及征购、复制原件等。
1、移交。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向档案馆移交;
2、捐赠。档案资料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无偿捐献;捐赠的档案资料,若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复印件。
3、复印(复制)。个人不愿捐赠或者希望保存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4、寄存代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寄存者凭存单可免费随时查阅。
5、征购。市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相关机构或专家鉴定,其价格由市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6、利用。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7、发放证书。凡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一律载入《捐赠名册》,颁发捐赠证书。
四、联系方式
我馆开展档案征集工作,是为了挖掘和抢救珍贵档案资源,保护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吝心爱,献出珍藏,与大众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珍品荟萃,更加彰显九江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上述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可由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直接移送九江市档案馆,或者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市档案馆也可以采取上门协商方法办理。
联系地址: 九江市档案局档案信息管理科(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附西楼)
邮政编码: 332000
联系电话: 0792-8582085
电子邮箱: 407896015@qq.com
九江市档案局
2018年6月28日